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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业余时间开公司行不行

2000-06-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康鹏

今年36岁的郭念君原系滨州地区电信局职工。1999年6月,他利用业余时间与人合股成立了一家名叫“大顺”的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随后,滨州地区电信局以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责令他停职检查,并令其交回在大顺公司的所得,遭到郭念君的反对。电信局认为郭“经教育不思悔改”,单方与郭解除了劳动合同。

郭念君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给他停发的工资奖金,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元。

法院认为,郭念君与大顺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滨州地区电信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职工在同一时期,只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电信局与郭念君解除劳动合同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维持。郭念君败诉。

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企业职工业余时间开公司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案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提倡职工(国家公务人员除外)在业余时间兼职为社会多做贡献。但企业职工在业余时间开公司做老板是属于从事业余兼职还是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滨州地区电信局有关人士称:“郭念君在业余时间摆地摊卖东西可以,但他成立公司做老板性质就不同了,我们单位也不会允许。”郭念君对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齐鲁晚报》2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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